无罪辩护【出书版三册】 第125节(3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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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罗杰在明知简明杀人的情况下,仍然伪

  造现场,销毁了重要证据,致使警方的侦查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做出了错误结论。而罗杰更声称自己才是杀人凶手,严重干扰了警方的正常工作,这已经犯了包庇罪,情节严重,法庭应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被告人罗杰严惩。”公诉人严厉地道。

  简大哥的脸上露出了一丝惊喜,相比于杀人,包庇罪的罪名可就轻的多了。显然,张书记并不是真的想致罗大哥和简大哥于死地,只是希望他们能知难而退,远离静姐,只是他也没想到,静姐的反抗竟会如此的激烈,不惜和他们断绝了关系。

  这伟大的爱情。

  这操蛋的爱情。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我请法庭注意一件事。”米小菲上身前倾,一手扶着麦克,脸上带着淡淡的微笑,目光却无比锐利地盯着公诉人,“包庇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而仍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但本案的被告人罗杰的行为

  却并不符合以上这些要件。”

  “辩护人,请详细阐明你的理由。”审判长只微微皱了皱眉,便说道。

  5

  米小菲微微一笑,“在座的各位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了,我提醒大家好好想一想《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见众人面露思索,公诉人的脸色更是泛起苍白之后,米小菲点了点头,平淡地说道:“没错。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的成立是以行为人明知所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那么包庇罪不成立。还要我继续说下去吗?”

  公诉人呼吸急促,就连身子都有些微微颤抖,审判长却点了点头,“辩护人,请继续。”

  “好。”米小菲点头,收起了笑容,一股凌厉的气息慢慢散发,“一般认为,所谓‘犯罪的人’,是指触犯了《刑法》,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而什么情况下可以说是实施了犯罪呢?审判长和各位审判员应该比我更清楚。按照我国刑法学的通常见解,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的要件。即行为人不仅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而且,在主体上也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条件。上述几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就包庇罪而言,行为人所包庇的对象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也具有罪过,但如果其不具备成立犯罪的主体要件的话,则该

  包庇行为仍然不成立犯罪。因为,这种场合下,不存在作为该罪成立前提的‘犯罪的人’。我这样理解,没有问题吧?”

  审判长赞同地点了点头,“辩护人,请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形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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