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章(1 / 3)
[30]《应夔丞党徒为审讯应夔丞裁判所移转事致某公函》(1913年5月),手迹残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藏,第174函。标题为笔者所加。
[31]《袁世凯为宋案内幕败露阴谋镇压党人之密件》(1913年4月),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133页。
[32]《袁世凯为宋案内幕败露阴谋镇压党人之密件》(1913年4月),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131页。
[33]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第229页。
[34]《雷震春行踪诡秘》,《民立报》1913年4月24日,第8页。
[35]《京师警察厅秘书处关于委派钱锡霖管理勤务督察长的公函》(金字第26号,1913年2月6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8-00132;《钱锡霖致应夔丞信》(1913年1月),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页。
[36]《侦探长来得迟了》,姜泣群编述《渔父恨史》,第46页。
[37]《应夔丞致言仲达书》,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196页。
[38]《宋案汇志·应夔丞声请移转管辖之原文》《宋案汇志·地方厅何得剥夺上诉权》《宋案汇志·应薛氏诉张清樾》,《神州日报》1913年5月20日、6月1日,第6页。
[39]《共进会竟敢请还文件》,《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8日,第3页。
[40]《宋案汇志·律师碰钉子》《宋案汇志·杨律师又碰顶〔钉〕子》《宋案汇志·杨律师一再抗告》,《神州日报》1913年5月20、23、28日,第6页;《批律师杨景斌电请特开会议准由江苏高等厅指定北京地审厅为管辖衙门由》(5月22日),《司法公报》第9号,1913年6月15日,“公牍”,第38页。
[41]《公判中之宋案·洪杀胚究竟何时可到》,《民立报》1913年6月29日,第10页。
[42]《宣证后之宋案·一败涂地之审判厅》,《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第10页。
[43]《军官陪应贼吃饭》,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373页。
[44]就此点来看,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出自应夔丞律师杨景斌之手的可能性极大,因杨曾于武士英死后致函质问程德全,称“本案关系虽大,实只一普通暗杀耳”,“当道诸公徒以组织法庭争持不决……致令巨案久悬,大憨元凶倖逃显戮,不解当局是何居心”。又云,“武、应皆案中重要人物,武既无端猝毙,则应尤岌岌可危”,“本律师既为被告应桂馨担任辩护,当事人罪未成立,其生命之危险,律师应有保护职权”。(《看看民贼的手段·尔意欲教唆应桂馨乎》,《民立报》1913年4月27日,第10页)其中所含意思与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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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袁世凯为宋案内幕败露阴谋镇压党人之密件》(1913年4月),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133页。
[32]《袁世凯为宋案内幕败露阴谋镇压党人之密件》(1913年4月),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131页。
[33]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第229页。
[34]《雷震春行踪诡秘》,《民立报》1913年4月24日,第8页。
[35]《京师警察厅秘书处关于委派钱锡霖管理勤务督察长的公函》(金字第26号,1913年2月6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8-00132;《钱锡霖致应夔丞信》(1913年1月),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页。
[36]《侦探长来得迟了》,姜泣群编述《渔父恨史》,第46页。
[37]《应夔丞致言仲达书》,罗家伦主编《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凯违法大借款史料》,第196页。
[38]《宋案汇志·应夔丞声请移转管辖之原文》《宋案汇志·地方厅何得剥夺上诉权》《宋案汇志·应薛氏诉张清樾》,《神州日报》1913年5月20日、6月1日,第6页。
[39]《共进会竟敢请还文件》,《亚细亚日报》1913年5月8日,第3页。
[40]《宋案汇志·律师碰钉子》《宋案汇志·杨律师又碰顶〔钉〕子》《宋案汇志·杨律师一再抗告》,《神州日报》1913年5月20、23、28日,第6页;《批律师杨景斌电请特开会议准由江苏高等厅指定北京地审厅为管辖衙门由》(5月22日),《司法公报》第9号,1913年6月15日,“公牍”,第38页。
[41]《公判中之宋案·洪杀胚究竟何时可到》,《民立报》1913年6月29日,第10页。
[42]《宣证后之宋案·一败涂地之审判厅》,《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第10页。
[43]《军官陪应贼吃饭》,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373页。
[44]就此点来看,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出自应夔丞律师杨景斌之手的可能性极大,因杨曾于武士英死后致函质问程德全,称“本案关系虽大,实只一普通暗杀耳”,“当道诸公徒以组织法庭争持不决……致令巨案久悬,大憨元凶倖逃显戮,不解当局是何居心”。又云,“武、应皆案中重要人物,武既无端猝毙,则应尤岌岌可危”,“本律师既为被告应桂馨担任辩护,当事人罪未成立,其生命之危险,律师应有保护职权”。(《看看民贼的手段·尔意欲教唆应桂馨乎》,《民立报》1913年4月27日,第10页)其中所含意思与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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