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第482节(1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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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份证据,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室内北侧有一大木床,床外侧躺有一小女孩尸体,小孩穿着米色睡衣,赤脚。

  在小女孩尸体上可见一处刀口,床单上有血迹。在室内的桌子上放有一把小藏刀,刀把缠着银丝,刀上有血迹。

  现场勘查提取臧刀一把、邓诗云睡衣一件和床单等处的血迹。经dna鉴定证实,床单上的血迹、藏刀上的血迹及邓诗云睡衣上的血迹均为邓诗云和小女孩(牛佳艳)所留。”检察员举证道。

  “证据交由被告人辨认。被告人房新月,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说完,一名女法警走过去将证据拿到了房新月面前,让其辨认。

  “我没有异议。”房新月看后说道。

  “辩护人,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中,藏刀上未检出被告人的指纹、dna,不能建立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

  该证据只能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无法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实际上也无法证明被告人在案发时身处犯罪现场。完毕。”方轶质证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二份证据,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死者牛佳艳颈部正中见一7cmx6cm范围的皮下淤血,在其上部可见一2x0.2cm横行创口,创缘较齐,可见血液溢出,其左侧见一皮瓣形成。

  打开颈部,可见颈前肌肉软组织大量淤血,颈椎2、3椎体间可见一1.5cmx0.3cm创口。

  鉴定结论:牛佳艳系在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的状态下,又被刺伤颈部致椎动脉破裂大量失血而死亡。牛佳艳颈部创口皮瓣可由现场提取的臧刀两次抽动形成。

  另外,被害人邓诗云右腕部见二条略平行的皮肤裂痕,分别为7cm、4cm,均已拆线,愈合良好,右腕部及各指活动、感觉无异常。

  鉴定结论:邓诗云损伤为轻微伤。”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房新月,你对检察员出示的该份证据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法警重复着之前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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