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4章(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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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5.用可判为任意球或球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6.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7.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

  被罚令出场的队员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附近和技术区域内。

  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

  ·决议一

  队员无论是在比赛场内或场外,无论是直接对对方队员、同队队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或其他人犯有应被警告或罚令出场的行为,都将根据犯规性质进行处罚。

  ·决议二

  当守门员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触球后,便可认为是已经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门员故意地用手臂挡球,但不包括裁判员认为该球是意外地从守门员手臂弹回,例如守门员扑救球后。

  ·决议三

  根据规则 第一二章 的条款,队员可以用头部、胸部和膝盖等传球给守门员。然而,如果裁判员认为,在比赛进行中,该队员是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则是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他将被警告,并由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当踢任意球时,队员利用规则而故意设置骗局,则将因非体育道德行为而被警告并出示黄牌,该任意球重踢。

  此种情况下,与守门员随后是否用手触球无关,主要是因该队员企图利用规则 第一二章 的条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规。

  ·决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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