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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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新海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一案,于2004年2月1日作出(2004)漯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新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杨新海自1999年11月至2003年8月期间,先后流窜到河南省的罗山县 、安阳市郊区 、周口市川汇区 、遂平县、临颍县、邓州市 、西平县、叶县 、上蔡县 、尉氏县、鹿邑县 、鄢陵县 、通许县 、襄城县 、西华县 、民权县 、山东省的曹县 、安徽省的阜阳市颍州区 、 临泉县 、河北省的邢台县、石家庄市桥西区等地的农村地区,乘夜深人们熟睡之机, 翻墙入院,拨门入室,采取用铁锤、铁棍、斧子等击打头部,用菜刀、剪刀切割颈部,用尖刀刺扎胸腹部,用绳捆绑等暴力手段,抢劫、杀人、强奸、故意伤害作案 26次。其中,抢劫作案13次,在抢劫中,致杨培民、单兰英、孙拴柱、潘亲、李心得、崔胜领、安萍等35人死亡,3人重伤,劫得现金共计人民币6300余元;杀人作案10次,致亓俊英、张保谦、尚群英、李永宁、陈芒云、孙胜军、魏现增等32人死亡;强奸作案6次,强奸妇女6人(其中幼女2人,未遂1人),在强奸过程中,致2人重伤,3人轻伤;故意伤害作案2次,致1人重伤,1 人轻伤; 在抢劫、杀人过程中,被告人杨新海共奸污尸体19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被告人杨新海对其抢劫、杀人、强奸、故意伤害及奸尸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所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王元明、郭金贵等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并与报案登记记载的情况相吻合。

  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点、方位、房屋座向及室内物品摆放位置等主要特征,以及被害人的尸体位置等情况,与被告人杨新海的供述相吻合,并与被告人杨新海归案后就每起犯罪现场所画的草图相印证。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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