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1 / 4)
只不过网友也随即提出了疑问:慕斯明为什么要抹黑一个当红小花旦,这其中有什么样的猫腻这一点似乎解释不通吧。
在大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怀疑的同事,一个平日里喜欢实事求是口碑不错的扒主分享了一篇文章。
文章中解释了慕斯明、江海、慕尹、江明、韦司龄、裴微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友们看了这样一篇文章,瞬间恍然大悟。
慕斯明和江海是父子关系,江海喜欢韦司龄,韦司龄讨厌沈茜茜,所以江海对付沈茜茜,慕斯明为了帮儿子所以设计抹黑沈茜茜。而慕尹和沈茜茜撕逼,慕斯明之所以无动于衷,是因为慕尹并不是慕斯明的亲儿子。而江明之所以撤职抵制沈茜茜也是为了韦司龄,裴微则一直是个智障炮灰,因为跟韦司龄姐妹情深外加上眼红沈茜茜,嫉妒所以针对沈茜茜。
捋清楚这绕来绕去的人际关系之后,网友们表示:豪门恩怨都没这么复杂的┑( ̄Д  ̄)┍
当然还有头脑理智的茜粉,发现自家茜茜所受到的一切苦难,归根结底都是源于韦司龄那小婊砸,真的是不能忍,必须要挽袖子上了。
#韦司龄滚出娱乐圈#的话题再一次刷爆荧屏,而这一次韦司龄已经陷入了绝望状态,她已经不再指望任何人能够帮助到她了,因为慕斯集团的所有资产包括慕思传媒都已经属于沈茜茜了。
而她与慕思签订了五年的合同,现在离到期还有三年的时间。换了老板接手,合同依然有效,她被这间公司绑死了,沈茜茜绝对不会给她任何露面的机会,一定会耗死她。
然而韦司龄完全是想多了,沈茜茜接受公司的第一件事便是处理慕思传媒这一块,因为这一块她相对熟悉,加上有老杜帮手处理起来非常的快。她将慕思传媒直接抛掉不要,将合同还未到期的可培养的艺人全部交由杜维笙接手,而没有发展潜力的艺人直接终止合同,赔付部分违约金即可。
至于韦司龄,公司以韦司龄违反合同规定作出有损公司名誉的事情为由,终止了签约合同,本来还应该赔付公司名誉损失费,但沈茜茜大人大量表示不计较,就这样将韦司龄踢出了公司。
韦司龄现在的口碑和境况,就算是一家三流的娱乐公司也不敢接收她这样一位艺人,因为接手她就等于同杜维笙沈茜茜作为,现在的娱乐圈可没人敢得罪这二人,慕斯明的下场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
大片大片的文章多的可以将慕斯明与韦司龄淹死,二人的所有社交软件,甚至是手机短信里都塞满了谩骂他们的言语,每天电话都不敢开机,因为一开机便是不断的电话,相关采访,网友骚扰……
韦司龄甚至连家门都不敢开,这两天她收到了几个包裹,包裹里都是恐吓她的物品,有发臭老鼠、纸钱、还有她剪碎的照片、血红的信封……
这些东西都快将她给逼疯了……
*
↑返回顶部↑
在大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怀疑的同事,一个平日里喜欢实事求是口碑不错的扒主分享了一篇文章。
文章中解释了慕斯明、江海、慕尹、江明、韦司龄、裴微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友们看了这样一篇文章,瞬间恍然大悟。
慕斯明和江海是父子关系,江海喜欢韦司龄,韦司龄讨厌沈茜茜,所以江海对付沈茜茜,慕斯明为了帮儿子所以设计抹黑沈茜茜。而慕尹和沈茜茜撕逼,慕斯明之所以无动于衷,是因为慕尹并不是慕斯明的亲儿子。而江明之所以撤职抵制沈茜茜也是为了韦司龄,裴微则一直是个智障炮灰,因为跟韦司龄姐妹情深外加上眼红沈茜茜,嫉妒所以针对沈茜茜。
捋清楚这绕来绕去的人际关系之后,网友们表示:豪门恩怨都没这么复杂的┑( ̄Д  ̄)┍
当然还有头脑理智的茜粉,发现自家茜茜所受到的一切苦难,归根结底都是源于韦司龄那小婊砸,真的是不能忍,必须要挽袖子上了。
#韦司龄滚出娱乐圈#的话题再一次刷爆荧屏,而这一次韦司龄已经陷入了绝望状态,她已经不再指望任何人能够帮助到她了,因为慕斯集团的所有资产包括慕思传媒都已经属于沈茜茜了。
而她与慕思签订了五年的合同,现在离到期还有三年的时间。换了老板接手,合同依然有效,她被这间公司绑死了,沈茜茜绝对不会给她任何露面的机会,一定会耗死她。
然而韦司龄完全是想多了,沈茜茜接受公司的第一件事便是处理慕思传媒这一块,因为这一块她相对熟悉,加上有老杜帮手处理起来非常的快。她将慕思传媒直接抛掉不要,将合同还未到期的可培养的艺人全部交由杜维笙接手,而没有发展潜力的艺人直接终止合同,赔付部分违约金即可。
至于韦司龄,公司以韦司龄违反合同规定作出有损公司名誉的事情为由,终止了签约合同,本来还应该赔付公司名誉损失费,但沈茜茜大人大量表示不计较,就这样将韦司龄踢出了公司。
韦司龄现在的口碑和境况,就算是一家三流的娱乐公司也不敢接收她这样一位艺人,因为接手她就等于同杜维笙沈茜茜作为,现在的娱乐圈可没人敢得罪这二人,慕斯明的下场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
大片大片的文章多的可以将慕斯明与韦司龄淹死,二人的所有社交软件,甚至是手机短信里都塞满了谩骂他们的言语,每天电话都不敢开机,因为一开机便是不断的电话,相关采访,网友骚扰……
韦司龄甚至连家门都不敢开,这两天她收到了几个包裹,包裹里都是恐吓她的物品,有发臭老鼠、纸钱、还有她剪碎的照片、血红的信封……
这些东西都快将她给逼疯了……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