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5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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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公刑技法尸检字113号

  死者于娜,女,1980年生,桃源县桃源镇居民,生前系桃源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2013年9月17日下午六时,我市法医对其尸体进行检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尸体检验

  尸体赤裸,尸长163厘米,染红发,发长70厘米。双眼睑结膜苍白。颜面发绀、肿胀,面部皮肤和眼结合膜点状出血,口唇、指(趾)甲紫绀。右心及肝、肾等内脏淤血;肺淤血和肺气肿,内脏器官的浆膜和黏膜下点状出血。

  尸体胃部涨满,经检验有鲥鱼、羊肉、淡水虾等食物碎末,少量酒精,较完整的米饭、红椒等食物。

  二、分析说明

  死者全身广泛性淤血、紫绀,分析认为死因系窒息死亡。

  三、结论

  死者于娜系因外力作用,导致呼吸障碍,休克性窒息死亡。

  楚原市公安局技侦处

  法医:淑心

  2013年9月17日

  一直在苦苦等候的李强生和郝翠拿过鉴定书,左看右看后不满意地问:“怎么没写酒精中毒?怎么不写上酒后呕吐导致窒息死亡?”

  我生硬地说:“尸检鉴定必须尊重科学,不能想当然地做结论。”

  郝翠一脸疑虑地说:“这个尸检报告拿到县政府和信访办,八成又要被他们挑出毛病,就麻烦你按照我们的意思重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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